《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伙食补助费,转外地治疗所需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核准报销,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派人护理。否则,用人单位按所在市、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每月向工伤人员支付护理费用。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间继续享受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应按其停工留薪期前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人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扣除评定伤残等级后已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但最低不应少于3个月的数额。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本办法公布施行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别基准费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本办法实行满1年的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的浮动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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