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至于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条例》所称“职工”,是指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类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作这样的规定,其目的是强化对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保护,特别是农民工、临时性用工等群体的保护,体现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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