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我国政府于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对实施范围、工伤认定、职业病、工伤鉴定、待遇项目和标准等作了规定。1958、1978年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党的14届3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普遍建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伤保险作了原则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和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部于1996年8月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对实施范围、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作了原则规定。同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这些是目前处理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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