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待遇,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外省农民工,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领取标准按照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一级伤残最高可获20万元。
在《通知》下发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再按新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
在今后3年左右的时间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将基本被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照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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