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项工作都需要遵循一定原则,工伤保险工作也不例外。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雇主责任原则。实行严格的雇主责任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特征。在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发生后,无论职工有无过错,都需要由雇主通过其统筹形成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待遇支付的责任。现在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同样遵循了这一基本原则,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是坚持预防,康复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对工伤职工进行救治和经济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
三是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需要代际互补模式不同,同时,工伤保险也不同于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实行的是以收定支的原则。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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