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某园林上班。一次,李女士在园林中工作时被悬挂的广告牌砸中,所幸并无大碍。李女士表示,广告牌并不属于该园林,自己又是在工作时间被砸伤,那么,自己应该向广告公司索要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应该向单位索要工伤赔偿?还是两种赔偿都可以要?
律师:根据国务院颁发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李女士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广告牌砸伤,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应属工伤。广告牌是第三人设立,因此李女士的受伤是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根据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看,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李女士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既可以要求工伤待遇又可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