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要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公司统一管理,下属各公司、矿山具体施行的方式进行。安全环保处是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下属各公司、矿山要指定专门机构,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
3、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职业危害及职业病范围包括:
1)生产性粉尘与尘肺。
2)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 噪声及噪声聋、震动及震动病、异常气象条件及有关职业病(高温潮湿的矿井、露天采矿场)等。 除职业病外还有与职工病有关的疾病和女工的职业卫生问题
4、安全环保处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贯彻和传达,并督促实行;负责制定和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的职业卫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检查、督导下属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开展。
5、下属各公司、矿山认真执行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按照公司的要求,制定并认真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将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反馈至安全环保处。
6、职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方面的安全培训;认真维护所在岗位的职业卫生措施;按照规定穿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积极参与职业卫生活动,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7、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或工程的职业健康安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8、各公司、矿山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业危害的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对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要及时组织职业危害的辨识、评价,并采取切实有效地安全措施,控制和消除危害。辨识结果要形成记录清单,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9、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或岗位,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0、各单位要对职业危害项目进行监测,并保持监测系统处于良好状态,对于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并按时上报。
11、为职工发放、备齐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由公司安全环保处制定,劳保品由公司统一招标购买。各单位必须及时上报采购计划,按时发放到职工手中,并监督、指导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2、新上岗职工上岗前要进行一次体检,告知新进人员本厂职业危害因素,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退休职工退休前也要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13、对职业危害的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4、对未成年职工、女性职工、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等特殊职工群体,要采取特殊的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15、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职业病检测机构,定期对接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情况记入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结果告知职工本人。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6、新上岗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在岗期间的全员安全教育等均要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方面的教育。定期组织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卫生教育,并记入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档
17、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8、各单位要保证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19、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安全环保处。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