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发布消息,日前由国家卫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原由卫生部负责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工作今后将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
根据公告,原由卫生部负责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审定工作调整为安监总局负责。原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调整为安监总局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核电站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自2011年1月1日起,卫生部不再负责受理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申请、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申请,需由申请单位向安监总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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