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向雨航)昨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了《深圳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该文件规定了职业病报告办法及要求,并强调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有关部门,报告时限为发现事故后2小时。
《办法》指出,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可疑职业病病人: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
而医疗卫生机构接诊可疑急性职业病的,应当立即向患者的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预防保健所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报告,并经街道预防保健所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调查核实。临床诊断为可疑急性职业病的,应在2小时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街道、区卫生监督所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卡。
《办法》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把职业病事故分为分类:一般事故为发生急性职业病1—9人;重大事故指发生急性职业病10—49人或者死亡1—4人,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1—4人;而特大事故则是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及以上的。根据规定,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有关部门,报告时限为发现事故后2小时。而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于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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