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4项——《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由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二、行政许可条件
1. 经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 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内容除签名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外,其余打印,申请表需双面打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复有执业编号跟管理号两页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聘用证明需加盖公章)
4.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3.与原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到期或者解聘证明;
4.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四)补办执业证
1.补办申请表及书面说明;
2.损坏的执业证,或者在所在地省级主要报纸刊登执业证遗失声明原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级、部门注册机构。
2.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申请注册人员汇总表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初审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补办执业证,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证实,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或有关中央企业审核,安全监管总局复核。
五、注册受理时间及注册机构
(一)注册受理时间
每个季度受理注册事宜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 第一季度
2月10至21日;
(2) 第二季度
5月10至21日;
(3) 第三季度
8月10至21日;
(4) 第四季
11月10至21日;
注册受理时间定于上述时段的工作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二)代理注册机构
广东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申请材料受理地点:考核研发部
地 址:广州市天河东路41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邮政编码:510620
联系电话:020-87505064或020-87548066
联 系 人:杨胜州、张映姬、朱丽嫦
注:如需注册,请将材料准备齐全,送至:广东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考核研发部
六、相关文件目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2〕44号)
七、相关表格下载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执业印章补办申请表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