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以保护听力而言,一般认为每天8小时在80分贝以下听力不会损失,而在声级分别为85分贝和90分贝环境中工作30年,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调查,耳聋的可能性分别为8%和18%。在声级70分贝环境中,谈话感到困难。干扰睡眠和休息的噪声级阀值白天为50分贝,夜间为45分贝,我国提出的环境噪声允许范围见表5-4-1。
环境噪声制订标准的依据是环境基本噪声。各国大都参考ISO推荐的基数(例如睡眠为30分贝),根据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和室内噪声受室外噪声影响的修正值以及本国具体情况来制订。(见表5-4-2、表5-4-3和表5-4-4)。
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基础上,于1982年颁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将城市按不同社会功能划分为六类区域,规定各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在总结十年的执行情况后,1993年该标准经修改后重新颁布(GB3096-93),见表5-4-5。
该标准还规定,位于城郊和乡村的疗养院、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严于0类标准5分贝(A)执行;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1类标准执行;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按4类标准执行;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超过标准值的15分贝(A)。
表5-4-1我国环境噪声允许范围(单位:分贝)
人的活动 最高值 理想值 体力劳动(保护听力) 90 70 脑力劳动(保证语言清晰度) 60 40 睡眠 50 30
表5-4-2 一天不同时间对基数的修正值(分贝)
时间 修正值 白天 0 晚上 -5 夜间 -10--15
表5-4-3 不同地区对基数的修正值(分贝)
地区 修正值 农村、医院、休养区 0 市郊、交通量很小的地区 +5 城市居住区 +10 居住、工商业、交通混合区 +15 城市中心(商业区) +20 工业区(重工业) +25
表5-4-4 室内噪声受室外噪声影响的修正值(分贝)
窗户状况 修正值 开窗 -10 关闭的单层窗 -15 关闭的双层窗或不能开的窗 -20
表5-4-5 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分贝)
类别 适用区域 昼间 夜间 0 特殊安静区(疗养院、高级别墅区) 50 40 1 居住、文教机关区 55 45 2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60 50 3 工业区 65 55 4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二)工业企业噪声标准
我国工业企业噪声标准见表5-4-6和5-4-7。
由于接触噪声时间与允许声级相联系,故定义实际噪声暴露时间(T实)除以容许暴露时间(T)之比为噪声剂量(D):
D= T实/T
如果噪声剂量大于1,则在场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噪声已超过安全标准。通常每天所接触的噪声往往不是某一固定声级,这时噪声剂量应按具体声级和响应的暴露时间进行计算,即
D= T实1/ T1+ T实2/ T2+ T实3/ T3+……
表5-4-6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标准(分贝)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h) 允许标准 8 85 4 88 2 91 1 94 最高不得超过115
表5-4-7 现有企业暂行标准(分贝)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h) 允许标准 8 90 4 93 2 96 1 99 最高不得超过115
我国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见表5-4-8。
表5-4-8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分贝)
车辆种类 1985年以前生产的车辆 1985年以后生产的车辆 载重汽车 8t<载重量<15t 92 89 3.5t<载重量<8t 90 86 载重量<3.5t 89 84 公共汽车 总重量4t以上 89 86 总重量4t以下 88 83 轿车 84 82 摩托车 90 84 轮式拖拉机 91 86 注:1、各类机动车辆加速行驶外最大噪声级应不超过表中的标准。
2、表中所列各类机动车辆的改型车也应符合标准,轻型越野车按其公路载重量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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