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涉及烟花爆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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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5 22:40 我要评论( )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涉及烟花爆竹重大刑事案件通报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3〕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涉及烟花爆竹重大刑事案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涉及烟花爆竹重大刑事案件通报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3〕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涉及烟花爆竹重大刑事案件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3〕134号)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孙华山副局长在9月16日全国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采购和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应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等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消费类别、危险级别。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经营超规格、超药量、包装标志等不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各地区要积极发挥本地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制,配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非法制售烟火药制品以及网络销售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深挖原材料的来源和非法成品的销售去向,对非法违法企业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照。认真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安监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严肃追究非法违法行为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三、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要求。各地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执行和签署《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严禁采购含氯酸钾、礼花弹等不符合规定产品进行销售。进一步加快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统和电子标签的应用,对未按规定进行产品标识和登记流向、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四、不断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积极配合公安、教育、宣传等部门,注重实效,借助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不断创新方法方式及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事故案件调查结果,充分发挥出典型事故的警醒作用以及典型案件刑事处罚的震慑作用。积极拓宽、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健全落实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积极检举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主动性。

另外,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还要按照9月16日全国危爆物品大检查大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积极参与、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大力开展百日危爆物品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结合本部门职责,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别要严格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企业专用易制爆危化品储存设施的安全条件,加强现场安全管控,严防丢失被盗;督促企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如实记录易制爆危化品的数量和流向,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销售、购买易制爆危化品。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销售、购买易制爆危化品。

请及时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至所辖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及所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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