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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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5 22:41 我要评论( )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3〕12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3〕12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新标准的贯彻和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月28日视频专题讲座和安监总厅管三〔2013〕66号文件的精神,切实加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以下简称“新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强化本地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对新标准的认识。对照新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类别、级别和消费类别,涉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变更的,要及时办理变更,确保符合国家规定。

二、严格采购合同管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向有资质的生产厂家和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落实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安全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详细填写产品类别、级别及购销数量等产品详细信息和相关方应遵守的安全管理协议。严禁无合同或凭未明确产品详细信息和安全管理协议的合同采购烟花爆竹产品。

三、严格安全质量管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严格把住烟花爆竹采购安全质量关,严禁采购产品药量、级别、类别标注与实际不符的,冒牌或贴牌销售的,包装标志不符合规定或未张贴标识码的,使用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生产的,礼花弹等超规格、超药量及燃放形式不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严格经营储存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产品的出入库登记台帐管理,详细做好产品出入库信息记录,严禁超量储存、超品种储存及储存来路不明的产品,严禁向零售单位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直接向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零售单位要压减经营门店和备货库房的烟花爆竹存货量,严禁与普通商品混放混存。

五、严格经营流向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按要求加快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新采购的产品包装上必须张贴符合新标准中《烟花爆竹包装标志内容示例》格式要求的标识码登记流向;已入库产品包装未张贴标识码的,应主动与上游供货的生产厂家联系,重新补贴相关标识码。凡未按规定张贴标识码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各地应严肃认真查处以上问题。

请将本通知要求迅速传达至所辖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并于9月15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新标准和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书面报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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