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省安全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我省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意见》的制定,结合了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依法履职、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分为省、市两级。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市(含顺德区)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均由项目所在地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同时明确,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规定将部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相应委托给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行政部门实施。
《实施意见》还创新性地提出了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安全检查核查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完成后试生产(使用)前,必须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出具安全检查报告作为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重要依据。
《实施意见》还根据国家总局45号令规定,列出了8大类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情形,并明确了简化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简化为实行告知性备案,并免除试生产(使用)备案手续,极大地精简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环节,体现了高效、便民的服务宗旨,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企业自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对实施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如何做好备案审查等日常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既提高了办事效率,又强化了管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