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的要求,现将涉及我局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事项予以公告: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
4.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检测检验)资质认定。
以上行政审批事项根据粤府函〔2013〕35号通知要求于2013年2月7日起停止实施,拟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或转移给事业单位承接,作为过渡性安排。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公告。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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