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令第169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2〕1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2012〕335号),现将广东省涉及安全监管行政审批调整事项予以公告:
一、第一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共8项
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下放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
2.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
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实施。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非煤矿矿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
5.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实施。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除省直和中直单位以外)下放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
7.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核发下放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
8.省管权限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下放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
二、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5项
1.取消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2.取消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
3.取消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4.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5.取消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国务院批复同意广东先行先试行政审批调整事项2项和国务院第六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项,共4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
3.第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
4.烟花爆竹批发许可(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
四、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8项
1.安全生产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3.安全培训机构二、三级资质认定。
4.省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跨地级市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非煤矿矿山附属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以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5.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省直和中直单位)。
7.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主任)资格认定。
8.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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