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7 21:21 我要评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新设立并由我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非煤矿)资质的认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新设立并由我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非煤矿)资质的认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一)审批事项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二)审批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三)审批范围

1、许可品种范围:1-苯基-2-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以及前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

2、许可企业范围: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生产单位厂外设立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网点)。

(四)许可基本条件

1、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①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②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③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或者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相应的资质,无毒品犯罪记录;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①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③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⑤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资料

1、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材料,并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中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两份,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②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注: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生产设备检测报告;消防部门出具的生产场所验收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处理设施验收意见。

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注: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培训证明。

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注: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培训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

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⑧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2、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材料,并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中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二份,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②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注:消防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验收意见。带储存的经营单位,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经营单位,需提交租赁合同,租凭合同中须有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安全管理责任的条款。

③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注: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教育、安全检查、销售管理、运输、储存等管理制度。

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注: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培训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

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⑥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六)许可申请

生产、经营单位到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领取或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按规定要求填写,依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依法提出许可申请。

(七)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广州市越华路旧仓巷81号)

联系电话:020-83135919

(九)监督电话

020-83135905

 

二、项目名称: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非煤矿)资质的认定

(一)审批事项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非煤矿)资质的认定。

(二)审批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三)审批范围

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非煤矿)

(四)许可基本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审批条件如下:

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2、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3、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4、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5、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申请机构要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7、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资料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2.营业执照(没有变化时,仅在初次申请和换证申请时提供)

3.组织机构框图

4.平面图

5.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初次申请时,并提供最近一次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

6.典型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

7.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8.申请机构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证明

9.在编人员的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明

10.技术负责人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证明

11.其他资料(如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租用设备协议、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检验资质的证明等)(若有请提供) 

(六)许可申请

申请机构按照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提出许可申请。

(七)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广州市越华路旧仓巷81号)

联系电话:020-83135919

(九)监督电话

020-83135905

 

特此公告。

 

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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