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卫生计生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4〕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推行《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及时统计职业卫生信息,可以为职业卫生法规、政策的制定及职业卫生监管等提供科学依据,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切实把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工作抓细、抓实、抓好。要督促指导工矿商贸企业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请各地市(含顺德区)于每年11月8日前上报《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GB1-ZWGB4表),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二、统筹兼顾,同步推进。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是年度统计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统计工作,同时,也要把统计工作与当前正在有序开展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综合利用,同步推进。
三、结合实际,认真填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涉及的企业面广量大。今年各地要结合我省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填报本辖区宝石加工、水泥生产、陶瓷制造、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制鞋、箱包、船舶修造、家具制造、电子制造、电池制造、电镀、汽车制造、运动器材制造、灯具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基本情况,并将相关表格(见附件1)连同电子版于11月8日前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
联系人:苏文进;联系电话:020-83135491;传真:020-83135490;电子邮箱:gdzyaq@163.com。
附件:1.宝石加工、水泥生产等行业领域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4〕60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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