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元旦春节前烟花爆竹安全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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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35 我要评论( )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元旦春节前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粤安办明电〔2013〕49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办,顺德区安委办,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 为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元旦春节前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粤安办明电〔2013〕49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办,顺德区安委办,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

  为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省安委办决定在两节前对部分重点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重点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情况,部署及落实烟花爆竹旺季期间经营、运输、燃放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二)各地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情况及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情况。

 (三)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和《关于印发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94号)情况,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粘贴产品标识码、进行流向登记以及实施运输许可情况,对经营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各地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关于严厉打击网络销售烟花爆竹非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粤安监〔2013〕6号),开展打击取缔网络销售、邮寄快递烟花爆竹非法行为排查整治工作情况。

二、督查的重点地区

湛江、茂名、潮州、梅州、韶关、肇庆等市。

三、督查方式

(一)听取各地贯彻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并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会议文件、工作方案、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台帐等。

(二)实地抽查部分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四、时间安排及组织形式

(一)时间安排

2013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具体出发时间由各督查组另行电话通知。

(二)组织形式

本次督查共组成3个督查组,分别由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的相关负责人带队对上述6个市进行专项督查。

第一组:由省公安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供销社组成。督查地区:韶关、肇庆市。

第二组:由省工商局任组长单位,成员由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供销社组成。督查地区:潮州、梅州市。

第三组:由省安全监管局任组长单位,成员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省供销社组成。督查地区:湛江、茂名市。

五、工作要求

(一)被督查地区要认真准备汇报材料,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二)本次省安委办没有督查的其它各地级市,请于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内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报省安委办。

  (三)请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各安排1名处级干部分别担任督查组的组长;另请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各安排1名,省安全监管局、省供销社安排3名相关业务负责人员参加督查组,各督查组车辆由组长单位负责落实。请各单位在12月11日前将参加督查人员的姓名、职务、手机号码报送(传真)省安委办(联系人:蔡汉悦,电话:020—83135393,传真:020—83135920)。

 

  附件: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报名回执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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