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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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35 我要评论(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有关驻粤企业: 为认真贯彻近期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落实胡春华书记、朱小丹省长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刻吸取山东省青岛市“1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有关驻粤企业:

为认真贯彻近期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落实胡春华书记、朱小丹省长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刻吸取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等事故教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定于即日起到2014年2月在全省组织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批示精神,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行业领域岁末年初事故防范工作特点,创新隐患排查工作方式,深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元旦、春节和春运安全,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我省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检查范围

在全省开展全方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在督促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基础上,重点检查油气生产储运、道路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尤其要突出事故易发多发、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突出道路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突出元旦、春节、春运等重点时段,突出外来务工人员等人员集中的重点企业,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内容和实施部门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由上级政府和部门对下级进行检查督查,重点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省的重要会议精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特别是要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情况。

(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对今年6-9月份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回头看”,企业自查自纠是否到位,省、市、县挂牌督办的隐患是否整改到位,非法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

(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督查,重点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停产和复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加大投入、完善机构设置、加强人员配置、加强标准化建设、应急管理等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及储存场所、设备设施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完善及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

1.道路交通:由公安交管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督查。公安交管部门重点检查督查剧毒物品、爆炸物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准运制度执行情况;重点车辆动态监管情况;摩托车专项整治情况;“三超一疲劳”整治情况;开展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交通运输部门重点检查督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公路危险路段以及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道路旅客安全运输情况;道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情况;源头治超情况等。

2.消防安全: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督查。以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地下建筑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为重点,检查督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装修材料标准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完好、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以及“网格化”管理、“户籍化”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

3.非煤矿山: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督查。重点检查督查尾矿库综合治理、排土场专项整治、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等各专项行动落实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任务完成情况;地质勘探坑探项目安全专篇审查落实情况;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及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成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等。

4.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督查。重点检查督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穿越公共区域石油和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情况;烟花爆竹批发仓储企业、零售经营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水上交通:由海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督查。重点检查督查砂石运输船、施工船专项整治情况;船舶安全设备配备情况;航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城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琼州海峡轮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6.建筑施工:由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督查。建设部门重点以防范建筑起重机械伤害、施工坍塌、高处坠落等三类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检查督查全省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别加强对隧道、桥梁、水利、电力、城际轨道等重点建设项目在建工程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为重点的检查督查。

7.渔业船舶:由海洋渔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督查。重点检查督查取得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情况;渔业船员配备和适任情况;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8.特种设备:由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督查。重点检查督查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索道缆车及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9.农业机械: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督查。重点检查督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情况。

10.学校安全: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督查。重点检查督查学校、幼儿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校车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等。

11.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由中央驻粤企业和省国资委分别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督查。重点检查督查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建设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培训等落实情况;施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开展“隐患治理年”行动情况等。

机场、铁路、电力、水利、环保、旅游及矿产资源、民爆物品、职业卫生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其他部门的专项检查督查,由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特点,制订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增加检查督查内容。

(五)春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重点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落实春运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春运工作开展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省安委会统筹安排部署大检查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各地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带队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领导机制,结合地区和行业实际,制定检查督查方案,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细化明确检查督查的重点内容、方法、标准、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牵头单位,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定检查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安委会以及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于12月20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2014年1月下旬将组织综合督查组对全省进行督查。

(二)明确检查任务,推动检查工作扎实开展。各地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生产自查,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2014年1月15日前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各地安委会要组成综合督查组对本次大检查进行全过程督导、督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组织督查组,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要求,创新检查督查方式,做好行业专项督查,省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记录督查检查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名称、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形成台账与总结报告一同上报。

(三)落实隐患整改,确保见到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由属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跟踪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由组织单位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倒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跟踪督导。

(四)加大宣传发动,充分依靠群众力量。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检查和隐患排查结果。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设立隐患举报热线,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关心、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五)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检查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专项整治、与安全督查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把大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要将安全检查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督促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大检查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人民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于2014年2月28日前报省安委办(联系人:廖琦,联系电话:020-83135915,传真:020-83135940,电子邮箱:gdawb@126.com)。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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