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南省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情况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7 21:35 我要评论( )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南省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3〕27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南省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南省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3〕27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南省两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3〕1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3年10月16日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实施办法》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各地要认真研究,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要加强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采购和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应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消费类别、危险级别。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经营超规格、超药量、包装标志等不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定信心,毫不松懈,切实抓好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生产工作。在今年底和明年春节前后,各地要组织力量重点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盯防检查,认真核实每个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入库和零售店存放的产品名称、数量、等级、来源等情况,发现超量、超范围储存和仓库乱堆乱放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三、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各地务必要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梳理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深入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积极发挥本地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制,配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非法制售烟火药制品以及网络销售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深挖原材料的来源和非法成品的销售去向,尤其要对各类果园、养猪场、闲置民房、中小学校舍等可能存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窝点,认真开展全面、彻底的排查清理,对非法违法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同时,各地区认真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安监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非法违法行为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四、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产品包装标志及流向管理要求。各地要加快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统和电子标签的应用,对未按规定进行产品标识和登记流向、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要进一步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执行和签署《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有关规定,严禁采购、销售含氯酸钾、礼花弹、包装标志不符合规定和未张贴标识码登记流向的产品。

另外,按照9月16日全国危爆物品大检查大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近期中央综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局等5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对我省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进行了明察暗访,检查发现部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库存内,仍存在烟花爆竹末张贴流向标识标签。对此,各地要举一反三,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仓库进行检查排查,发现未按要求张贴流向标识标签的产品,要严格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257号)要求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请及时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至所辖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及所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南省两起较大烟花

  爆竹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3〕146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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