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防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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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35 我要评论( )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防雷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3〕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气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防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防雷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3〕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气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防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98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立即行动,全面排查整治防雷安全隐患。当前正值夏季高温和雷电多发季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气象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防雷安全工作,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立即行动起来,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进行彻底的安全检查。防雷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防雷设施未经正规设计、施工的,要责成企业抓紧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诊断和整改落实;对无力整改的企业,要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设施设计、施工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日常监督,确保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检测质量。

二、遵章守法,严格遵守“烟花爆竹企业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1号,见附件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气象部门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落实“十条规定”,并纳入政府部门日常监管和巡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对违反“十条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安全。

三、严格管理,促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规定做好烟花爆竹的采购和销售安全管理工作。使用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和安全协议,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GB10631-2013),从合法的烟花爆竹厂家采购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严格烟花爆竹进出库和储存管理,用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掌握仓库储存总药量,严禁混存和超品种、超量储存,加大仓库的日常巡查,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确保烟花爆竹仓库设施的安全、可靠。

请及时转发至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气象部门和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

企业防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98号)

 2.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61号)

 

 

 

 

省安全监管局   省 气 象 局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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