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铝镁制品机加工作业场所粉尘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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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36 我要评论( )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铝镁制品机加工作业场所粉尘防爆安全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粤安监管二〔201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铝镁制品机加工作业场所粉尘防爆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铝镁制品机加工作业场所粉尘防爆安全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粤安监管二〔201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铝镁制品机加工作业场所粉尘防爆安全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3〕1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函复的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铝镁制品机加工作业

  场所粉尘防爆安全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

  管四函〔2013〕117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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