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集中宣讲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3〕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各地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成立《决定》集中宣讲领导小组,并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决定》集中宣讲讲师团,按要求组织开展集中宣讲活动。
二、请各地将集中开展宣教活动与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结合起来,积极指导帮助辖区内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和有资质安全培训机构签订安全培训服务协议,营造重视、关心、支持安全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对各地集中宣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请各地于6月30日前将集中宣讲活动计划、11月15日前将集中宣讲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具体送达省局人事处),以便汇总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四、省安全监管局将成立《决定》讲师团,负责开展对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集中宣讲活动,请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来函衔接宣讲的时间、工作安排和具体联系人。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集中宣讲活
动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3〕82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6日
(联系人:黄昭,电话:020-83135479,83135907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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