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安全评价等专业服务机构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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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37 我要评论( )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安全评价等专业服务机构中开展“防范事故见成效”活动的通知(粤安监〔2013〕108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近期印发了《关于在安全评价等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安全评价等专业服务机构中开展“防范事故见成效”活动的通知(粤安监〔2013〕108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近期印发了《关于在安全评价等专业服务机构中开展“防范事故见成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3〕44号,以下简称《通知》),定于2013年4月中旬至11月,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服务机构)中开展“防范事故见成效”活动。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从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专业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防范事故见成效”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把握好活动的方向,加强活动的指导、调研督导和检查评估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活动实施。各专业服务机构要按照《通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贯彻实施,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工作,确保活动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配合做好国家和省局的检查评估工作。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将适时组织调研督导组,分赴有关地区进行实地调研督导。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讨论、查阅有关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各专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准备,积极配合调研督导组开展相关工作。

三、加强活动总结和典型推广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在指导检查工作中,要重视挖掘先进典型,推荐优秀机构,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各专业服务机构要对活动情况认真总结,提炼经验,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专业技术服务水平。

四、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收齐本地专业服务机构的活动总结材料,并于2013年9月底之前报省局;有关本地涌现的优秀机构、先进经验做法及时向省局推荐。联系人及电话:苏旺胜,020—83135735,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gdsaqbzh@126.com。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安全评价等专业服务机构中开展“防范事故见成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3〕44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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