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珠海、佛山、江门、肇庆市卫生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在我省开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服务的,由该甲级机构在技术服务结束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服务工作报告表》及建设项目概况,不需要履行其它相关备案程序。若开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审批以外建设项目评价服务的,应当在事前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经备案的省外甲级机构在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向服务对象出示省安全监管局核发的备案通知文件。
三、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等8家省外甲级机构(名单见附件1)之前已向省安全监管局备案,无需再向各地市申请备案。
附件:1. 已在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的省外甲级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名单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30日
(联系人:职业健康处林志雄,联系电话:020-8313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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