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2〕3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意见》实施的深远意义。《意见》按照以人为本、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要求切实落实尾矿库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强化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扎实推进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或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建立完善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尾矿库监督管理各项规章、标准、制度和措施,切实提高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深刻吸取近年来个别地区极端恶劣天气引发的尾矿库溃坝事件教训,把《意见》精神贯穿到立项手续、用地审批、安全环保准入等全过程,努力促进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明显好转乃至根本好转。
二、落实《意见》实施的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所有尾矿库企业要依法履行土地使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批等相关手续,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生产运行。对没有项目立项、用地审批手续,或未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或2005年2月以后未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已投入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各职能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产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能补办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凡当地政府决定关闭、或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闭库设计、闭库评价、竣工验收等审批手续,依法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凡不对停用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的尾矿库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等费用,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新增项目的核准备案,不得批准环保和安全手续。
各地政府要组织清理本地区无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尾矿库(以下简称“无主尾矿库”),承担无主尾矿库的闭库手续和土地复垦义务,指定无主尾矿库的管理单位,落实无主尾矿库的闭库治理和土地复垦资金,及时消除无主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坚决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组织拆除未经批准在已建成尾矿库的上游、下游建设的生产、生活设施,组织做好尾矿库直接下游居民搬迁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三、明确《意见》实施的职责分工。《意见》提出的6个方面21条具体措施,涉及多个部门且针对性强,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行动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注重源头治理,严格尾矿库行政审批,强化监督管理,加强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实施尾矿库综合治理。
(一)项目立项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对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重点从严控制。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鼓励引导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开发应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产生量少的选矿工艺;针对极端气候条件下尾矿库安全、环保面临的现实难题,配合科技主管部门支持开展尾矿库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大力扶持相关科研项目。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审查尾矿库建设用地条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依法查处无证占地建设尾矿库的企业;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有关规定,对于已闭库尾矿库,监督用地单位及时将土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林等农用地,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并加强对已闭库尾矿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尾矿库安全许可制度,对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优先推行充填采矿法,对新建四、五等尾矿库优先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尾矿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评审批要求督促企业修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审批许可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入运行或使用,并依法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六)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得在已建成尾矿库的直接上、下游批准建设生产、生活设施,严禁向未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采选矿企业供水、供电。
四、构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联合行动,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将继续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与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开展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治理、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尾矿库安全、环保各项重点工作,强化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严把安全、环保“准入关”,切实提高安全、环保保障能力;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本地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尾矿库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省安全监管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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