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期三起非煤矿山较大事故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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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45 我要评论( )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期三起非煤矿山较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2〕43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期三起非煤矿山较大事故的通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期三起非煤矿山较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2〕43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期三起非煤矿山较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一〔2012〕12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立即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庆、中秋即将来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提高认识,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领导到位,检查到位。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现场作业,外包施工队伍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尤其是民爆物品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清远市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8.27”重大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2〕42号)的要求,积极配合公安、经信等部门,在其指导下形成严格、规范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针对非法盗采、以采代探、整合期间违法生产、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失效仍违法生产,以及建设项目未依法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等问题,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的安全监管。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坚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电力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矿山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常态化工作轨道,确保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立即责令停产、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要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要下达停产指令,未获得延期许可,不得恢复生产。

三、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落实责任和资金,制定治理措施,限期完成治理。加强爆破管理,严格执行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要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有关规定,严禁边装药、边卸药、边复孔等违章作业行为,严禁采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切实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事实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要警钟长鸣,时刻绷紧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这根弦,深刻分析、认真反思各类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扎实做好当前及下一阶段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期三起非煤矿山

  较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一〔2012〕124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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