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2〕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事故统计报表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
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2〕98号)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2012年8月3日
(联系人:麻萍,电话:020-83135477,传真:020-8313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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