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危险
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等
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7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和《关于车用燃料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管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单
位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
〔2012〕97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车用燃料生产经营
许可及监管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
101号)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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