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委)、国资委,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经济促进局、公安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国资委,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油广州销售分公司: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通知》要求,摸清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和单位情况,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对照检查的重点内容,并结合2012年5月14日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深圳市空港油料公司“5·11”储油罐泄漏事故情况的通报》(粤安监〔2012〕76号)有关要求,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迅速开展全面自查工作。相关企业和单位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于6月10日前报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油广州销售分公司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本系统内在建和已投用石油库进行全面检查,并于6月10日前将安全检查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石油库安全检查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内在建和已投用石油库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6月15日前将本辖区石油库的基本情况和安全检查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传真:020-83135920)。
三、密切配合,配合省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将于6月中旬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开展石油安全检查及企业自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方案见附件)。请各地认真做好各项准备,指定专人与督查组沟通联系,及时商定督查相关事宜,协调配合好省督查组开展工作。
附件:广东省开展石油库安全专项督查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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