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3日上午,深圳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进一步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的要求,明确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吕锐锋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至此,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全部落实了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由同级党委常委、常务副职兼任的要求。
省委、省政府在粤发13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兼任。一段时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换届工作,进一步明确班子分工,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目前,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以及121个县(市、区)全部由同级党委常委、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初步形成了全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副职领导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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