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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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48 我要评论( )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二〔2012〕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各中央驻粤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二〔2012〕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各中央驻粤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3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进度。各中央驻粤企业要认真按照《广东省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安〔2011〕10号)要求,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日程,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本行业率先实现安全达标。各中央驻粤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二、尽快建立健全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中央驻粤企业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以科学优化的安全管理方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中央驻粤企业不发生或尽量少发生事故。请各中央驻粤企业于2012年底前将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三、强化源头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各中央驻粤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及相关文书的通知》(粤安监〔2012〕20号)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各项工作。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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