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的
补充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为此,我局重新制定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2012年5月修改稿)。今后各受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委托机关”)不得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技术审查列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以下简称“矿山办证程序”),各受委托机关要尽快修改完善非煤矿山办证程序,并报我局。
2012年3月13日发布实施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2012年3月修改稿)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2012年5月修改稿)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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