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港区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67号)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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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2〕14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港区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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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67号)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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