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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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48 我要评论( )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的通知》的通知(粤安监明电〔2012〕24号) 各地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的通知》的通知(粤安监明电〔2012〕24号)

各地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2〕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将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监管目标考核体系,依照《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切实把安全培训纳入执法检查和执法计划之中,加大本地区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提高安全培训工作效果,保证安全培训工作质量。

二、各级安全培训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按照《意见》的规定,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定期检查总结、分析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并着力研究解决,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同时,督促企业和安全培训机构要经常性地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三、各级安全培训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培训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要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每季度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地市以下安全监管部门每年1月10日前要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安全培训工作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效果(包括相关培训数据)、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四、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安全培训工作的自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今年6月中旬对我省安全培训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细化督查项目,立即组织对本辖区内安全培训工作开展自查自评、自纠,切实做好迎接督查的准备工作。省局将密切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地区安全培训情况开展督查。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此次安全培训自查工作,认真填写《通知》附件相关统计表格,并形成培训工作总结,于2012年6月7日前上报省局人事处。联系电话:020-83135479,传真:020-83135907,邮箱:gdtanzhiwei@163.com。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可在省局网站下载)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的通知(可在省局网站下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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