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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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48 我要评论( )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的通知(粤安监〔2012〕7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的通知(粤安监〔2012〕7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从即日起启用新的备案文书,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2〕19号,下称省局19号文)附件中的六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不再使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更换备案文书表格,相关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广东省安全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门户网站下载。

二、为遵照执行《通知》要求,省局19号文关于危险化学品单位办理备案的使用文书规定作出适当调整,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不再作为向企业出具的文书。同意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或核销的,应分别向危险化学品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三、除上述意见外,省局19号文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作的其它内容仍然有效。

四、危险化学品单位已按照省局19号文要求完成备案的,备案视为有效。但应按照《通知》有关文书要求,补充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资料、重大危险源相关图纸等备案材料。

 

附件: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

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联系人:陈正亮;联系电话:020-83135492,传真:020-83135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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