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关于对全省生产或使用粘胶剂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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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49 我要评论( )

关于对全省生产或使用粘胶剂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粤安办函〔2012〕71号) 各地市以上市安委办,顺德区安委办: 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全省生产或使用粘胶剂企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2〕17号)文件精神,省

关于对全省生产或使用粘胶剂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粤安办函〔2012〕71号)

各地市以上市安委办,顺德区安委办:

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全省生产或使用粘胶剂企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2〕17号)文件精神,省安委办定于4月下旬组织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和省质监局等7部门分四组对全省重点地区生产或使用粘胶剂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和地区

4月23—27日,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茂名、肇庆、清远、顺德等12个地区。其它未列入本次督查的地区组织自查。

二、督查内容

(一)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情况;

(二)治理无牌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

(三)打击生产、使用“三无”粘胶剂行为的情况;

(四)追究违法人员法律责任的情况;

(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

(六)工会组织发挥监督作用的情况。

三、督查方法

各督查组听取被督查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全省生产或使用粘胶剂企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并现场抽查2家生产、使用粘胶剂企业。对每个地区督查完毕后均应召开督查情况通报会,由督查组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督查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被督查地区要高度重视本次督查工作,由各地安委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本次督查相关准备。被督查地区要指定督查工作联络人,并于4月17日前分别上报省各督查组(联络员)。具体督查日程安排由各督查组与被督查地区商定。

(二)省各督查组于督查结束后一周内将督查情况书面反馈省安委办。未列入本次督查的地市于4月28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上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将汇总全省督查情况后专题向省政府汇报。

省安委办联系人:林志雄(职业健康处),联系电话:020-83135490。

 

附件:督查分组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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