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矿山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和《关于印发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 及相关文书的通知》(粤安监〔2012〕2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管理
省安全监管局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二、工作程序
我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程序按照《通知》及《关于印发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 的通知》(粤安监〔2007〕382号,以下简称《382号文》)办理,《382号文》有关工作程序要求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通知》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局不再受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已经审批、尚未完成基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延长建设工期、重大设计变更、竣工验收审查备案的,向负责建设项目审查、核准、备案的本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办理。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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