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及时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
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意见》
为解决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在法律适用方面仍存在的疑难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月11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文转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 作意见》到各地。为贯彻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于2月29日转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意见》,并提出了贯彻意见。
《意见》针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特点,首次明确了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区分责任、均衡量刑;主体平等、确保公正的三项审判工作原则。
《意见》规定,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数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或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责任认定。指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意见》出台和实施,全面规范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对执行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转发文件时,我局提出了三点贯彻意见:一是加强重视,进一步做好《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二是加强落实,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三是加强沟通,进一步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在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发出的司法建议,要依法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和重大问题,督促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其源头治理职责,全面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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