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3-03 21:11 我要评论( )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现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现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近年来,国内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事故,给人民群众生产财产造成严重危害。《通知》为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执法依据和刑事责任追究提出了界定依据。各地要继续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主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沟通、配合,切实发挥好《通知》规定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联动机制作用。同时,要加大对相关犯罪案件查处、审判情况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和处罚的震慑作用,教育群众自觉抵制、检举揭发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此文件传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8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精彩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