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长丰钢铁有限公司“8.15”
煤气发生炉爆炸较大事故信息通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总局关于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长丰钢铁有限公司 “8.15”煤气发生炉爆炸较大事故信息通报》(管四函〔2012〕2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报》要求及省安全监管局《全省冶金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吉安监管行管[2012]166号)要求,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开展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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