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丰兴煤矿“4.6”
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吉煤集团: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丰兴煤矿“4.6”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2〕49号)转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辖区内相关单位,结合《关于吉林市蛟河丰兴煤矿“4.06”透水事故通报》(吉安监管明电〔2012〕4号)的要求,举一反三,加强措施,严格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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