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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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3 21:12 我要评论( )

吉安监管煤监一〔2012〕82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吉煤集团,各煤矿设计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


吉安监管煤监一〔2012〕82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吉煤集团,各煤矿设计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实际,对《通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煤矿企业必须按《通知》要求委托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对矿井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设计。

  二、结合我省煤矿现状,按照实际、实用、实效、节约及尽可能减少井下重大危险源(高压氧气瓶)的原则,推荐优先采用专用管路供氧方式对避难硐室供氧。专用管路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专用管路供氧方式是指从地面通过井巷或钻孔布设具有有效保护的专用管路至避难硐室,通过专用管路为避难硐室供给氧气(空气),并可借助该管路实现通风、供电、通信等功能。煤矿企业可在设计计算和测试的基础上,对避难硐室利用专用管路进行氧气(空气)供给、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通信联络、动力供应等能力进行评估,如用专用管路能够可靠实现相关功能,避难硐室可不再设置自备氧供给系统、有害气体去除系统、湿温度调节系统、大容量后备电源等;如用专用管路不能保证可靠实现相关功能的,应当合理设计、选择自备氧气(空气)供给、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大容量后备电源等设备设施。

  四、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的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五、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要严格执法,对不能按期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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