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3-03 21:12 我要评论( )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员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2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加强烟花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员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2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把信息化建设同企业提升改造和标准化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间投入使用。

  二、落实责任确保烟花爆竹流向管理系统有效运行。各地要按国家总局的要求在2012年7月起,准时完成生产、经营(批发)购销产品的信息录入系统。自2012年7月1日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及黑火药、引火线,均要按照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在产品包装及外包装箱上张贴相应的标识码并将相关信息采集、录入信息系统;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购销产品的相关信息,要一律录入信息系统。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张贴标识码并录入相关信息的产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将按照《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明发〔2011〕447号)要求,不再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2012年7月1日前生产、尚未销售的产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补贴标识码并将有关信息采集、录入信息系统;对已经进入批发的企业及零售环节的产品,可免于补贴标识码,允许其在2013年12月31日前销售,逾期仍未销售的,就当补贴相应的标识码,或者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妥善处理。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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