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总局关于鞍钢
集团公司重型机械有限公司“2.20”喷爆
重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鞍钢集团公司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20”喷爆重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四〔2012〕2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报》要求及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安监管明电〔2012〕3号)要求,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开展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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