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0•5”铁水外流重大事故的通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0•5”铁水外流重大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四[2011]15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通报》传达到辖区内冶金企业,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冶金企业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建立完善严格的检修制度,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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