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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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3 21:12 我要评论( )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28”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四[2011]13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通报》传达到辖区内冶金企业,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28”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四[2011]13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通报》传达到辖区内冶金企业,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冶金企业要按照《通报》和省局关于《继续开展全省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吉安监管明电[2011]7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对煤气回收系统不具备放散装置和私自安装泄爆装置的冶金企业,要立即停产整改;对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冶金企业,要组织开展煤气设备设施安全现状评价。要督促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冶金企业设立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配备必要的防护人员和防护装备,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煤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督促冶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备案和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省局将针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28”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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