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监察分局(站),吉林省煤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通知》),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要求,对辖区域内正在进行的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相关手续进行一次复审,对相关手续不健全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重新履行建设项目报批手续和煤矿建设项目应核准的审批内容。
二、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人员。要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配齐与施工相关的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杜绝违规施工。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通知》中第四条相关规定要求严格按矿井设计内容建立、健全矿井双回路供电、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并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管监察,认真组织开展一次针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联合执法检查,对不符合《通知》有关要求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处罚,限期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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