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宣教〔201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安全监管监察干部培训班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培训办班管理坚决制止乱发通知乱收费乱办班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2015〕27号)等规定,紧密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工作,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干部能力素质、推动安全发展为目标开展培训。
二、凡纳入2015年安全监管监察干部培训班计划的班次,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等)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承担,培训班具体事宜由各组织指导单位另行通知。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培训计划,严格履行办班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计划外办班,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培训学制和对象,严禁擅自扩大招生人数。
三、各组织指导单位要及时对培训班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培训班通知、参训学员名单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各承办单位要在培训班结束后2周内办理培训费报销手续。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以及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要将本计划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统筹选派人员参训,并对派出学员提出明确要求,加强跟踪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8日
[打印] [关闭]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